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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构筑高效、安全的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体系

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构筑高效、安全的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体系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系统运行维护(以下简称运维)管理工作,保障信息系统安全、稳定、高效运行,提升运维服务质量和效率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,结合本单位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信息系统基础设施、应用系统、数据及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服务与管理活动,涵盖运维组织、服务流程、日常操作、安全管理、应急响应及绩效评价等方面。

第三条 信息系统运维管理遵循“统一管理、分级负责、安全可控、服务高效”的原则,确保运维工作制度化、流程化、规范化、信息化。

第二章 运维组织与职责

第四条 设立信息系统运维管理领导小组,由分管领导任组长,成员包括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代表。主要职责:审定运维策略与制度;审批重大运维事项;统筹资源协调;监督运维服务质量与安全。

第五条 信息技术部门为运维归口管理部门,承担以下职责:制定并实施运维管理制度与流程;组建运维团队并明确岗位职责;开展日常巡检、监控与维护;处理运维事件与问题;管理运维服务供应商;编制运维报告;组织应急演练。

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配合运维工作,负责提出业务需求,参与业务系统测试与验收,反馈运维服务意见,落实本部门相关安全责任。

第七条 运维岗位设置应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,包括系统管理员、网络管理员、数据库管理员、安全管理员、运维值班员等,明确各岗位职责与权限,实行AB角机制。

第三章 运维服务内容与流程

第八条 运维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基础设施运维:机房环境、服务器、存储、网络设备、安全设备等的监控、维护与保养。

(二)应用系统运维:系统巡检、性能监控、版本更新、配置管理、用户支持等。

(三)数据运维:数据备份与恢复、数据一致性检查、数据归档与清理。

(四)安全运维:安全策略配置、漏洞扫描与修复、日志审计、病毒防护、访问控制管理。

(五)桌面与终端运维:终端设备软硬件维护、用户接入支持。

第九条 运维服务流程应覆盖服务受理、分类分级、处理、解决、关闭及回访等环节,建立服务台统一入口,实现事件管理、问题管理、变更管理、配置管理、发布管理等IT服务管理流程。

第十条 事件管理:对运维事件进行记录、分级、响应与解决。重大事件立即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。事件处理完毕后需分析根因,防止重复发生。

第十一条 问题管理:对反复发生或重大事件背后的问题进行根本原因分析,制定解决方案,跟踪落实,并更新知识库。

第十二条 变更管理:所有可能影响信息系统运行的变更须提交变更申请,评估风险与影响,经审批后按计划实施,并做好回退方案与记录。

第十三条 配置管理:建立并维护配置管理数据库(CMDB),记录配置项及其关系,确保配置信息准确、完整,变更后及时更新。

第十四条 发布管理:规范软件版本发布流程,确保发布包完整、可追溯,发布前须测试验证,发布后加强监控。

第四章 日常运行维护管理

第十五条 建立机房、网络、服务器、应用系统等的巡检制度,明确巡检周期、内容与责任人,留存巡检记录。

第十六条 实施7×24小时值班监控,利用监控工具对系统性能、可用性、安全事件进行实时监测,设置告警阈值,确保异常及时发现与处置。

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系统性能评估与容量规划,根据业务发展预测资源需求,提前扩容或优化。

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策略,明确备份范围、频率、保存期限与恢复演练要求,确保数据可恢复性。

第十九条 运维操作应遵循授权审批原则,重要操作实行双人复核,操作过程记录留痕。

第五章 运维安全管理

第二十条 运维活动须严格遵守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,落实访问控制、身份认证、权限最小化等要求。

第二十一条 运维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,离岗及时调整权限。运维工具与账号应严格管理,禁止共享账号。

第二十二条 运维操作日志、安全日志应集中收集、定期审计,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。

第二十三条 运维过程中涉及敏感数据的,应采取脱敏、加密等措施,严禁违规下载、存储和传输。

第六章 应急管理

第二十四条 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,涵盖电力、网络、硬件、软件、数据、安全等各类突发事件,明确应急响应组织、流程与资源保障。

第二十五条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,检验预案有效性,并根据演练结果及实际情况修订完善预案。

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故障或安全事件时,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,尽快恢复服务,并按规定上报和通报。

第七章 运维服务评价与改进

第二十七条 建立运维服务绩效评价机制,设定服务响应时间、故障解决率、系统可用性、用户满意度等关键指标,定期考核评价。

第二十八条 定期开展运维服务分析,针对问题与不足制定改进措施,持续优化运维流程与服务质量。

第二十九条 建立运维知识库,积累运维案例、解决方案与最佳实践,促进知识共享与能力提升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。各单位应遵照执行,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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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1 11:31:42